今天是:

用人单位解除违法的劳动者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

【基本案情】
  员工李某,受了工伤,在医院治疗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李某的身体状况逐渐稳定。但是,在停工留薪期,李某因与一路人发生口角,李某大打出手,将路人打伤且伤势严重。经过法院审判,判了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李某所在的企业一看李某被判了有期徒刑,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结果,李某不同意,主张自己是工伤八级伤残,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之有关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等等。因此无论员工是工伤,还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是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员工没有过错,企业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第三十九条不属于第四十二条的排除范围,即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林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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