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关心劳动模范,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现就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动模范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为主,各级地方工会负责其本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指导其本级以下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省各产业工会负责其直属基层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经济工作部门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做到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并重。各级工会都要设专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生产、生活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数据库,实行微机管理。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各级工会经费预算要有劳动模范管理专项经费。
三、做好劳动模范关系衔接工作。劳动模范工作关系发生变化时,原单位工会应及时与调入单位工会联系,做好劳动模范关系及待遇的接转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至劳动模范称号同级的所在地总工会。调入单位工会要及时逐级报告至劳动模范称号同级的所在地总工会,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关系转入社区、各类管理中心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及时告知社区所在地工会、管理中心所在单位工会,并由接到报告的工会负责与社区、管理中心衔接,并逐级报告至与劳动模范称号同级的地方总工会,做到关系不断,工作不断。
四、建立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特殊情况报告制度。如出现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岗、失业、工作单位变动、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处理以及发生天灾人祸、患有绝症、危急重症住院治疗或抢救、逝世等特殊情况,所在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应及时填写《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特殊情况报告表》,逐级报告至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其中对发生天灾人祸、危急重症抢救和死亡等情况,应通过传真或电话逐级于二十四小时内报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五、完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特殊困难慰问制度。凡劳动模范发生天灾人祸、患有绝症、危急重症住院治疗或抢救,省总工会和省劳模协会均应派员或委托地方总工会、地方劳模协会和有关产业工会前往慰问,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对有重大影响的著名全国劳动模范,应由省总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负责人出面慰问。以省总工会名义慰问所需经费,由省总工会负担。
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逝世后,各级工会应表示哀悼。全国劳模逝世,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应迅速报全国总工会,并以省总工会和省劳模协会名义送花篮,派员或委托当地总工会派员参加悼念活动,在《浙江工人日报》上刊登消息。其中影响较大的著名全国劳模逝世,省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的领导应参加悼念活动。
省部级劳动模范逝世,省总工会和省劳动模范协会送花圈。
七、各级工会要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敬业爱岗、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