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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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浙政办发〔1990〕82号 1990年6月14日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省总工会《关于要求给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报告》和省劳动人事厅就此报告的意见均悉。经省政府同意,函复如下:
一、同意1985-1989年期间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请按名单与各地联系落实。
二、从1990年起,对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同时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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