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国税函发〔1990〕638号  1990年6月14日

  一、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所获奖金(包括实物),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获国家级、省部级的劳动模范在国家、省部委已发给奖金、实物后,其所在单位为了鼓励本人,从单位的奖金项下又发给的奖金、实物,不论是否缴纳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单位奖励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从本单位的奖励基金项下发给个人的奖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浏览次数:3817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