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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资设“安全基金”?公司此举违法!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去年4月,冯某入职某运输公司。公司从安全角度考量,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要签订一份《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附加条款。
  该《安全责任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为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决定从员工的月工资中扣除600元作为“安全基金”,年终时统一核算,如有员工发生安全事故,则根据不同情形扣除“安全基金”份额;若未出现安全事故,则不仅全额返还“安全基金”,公司还将出资3600元作为奖励。
  同年11月29日,冯某在出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主要责任。于是,年终核算时,冯某的工资被扣了1100元。冯某不服,找公司理论,无果后便致电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公司重视安全生产,完全可以出资设立“安全基金”,而不能把这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为此,运输公司从员工月工资中扣除600元设立“安全基金”是违法的,应予以纠正,且理应依法给予补足冯某被扣的工资。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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