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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自备工具≠工作自担风险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30日
  “自己接单、时间自由”,听起来“很美”的工作背后,要注意自身合法权益别“裸奔”。近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确认了劳动关系。
  被告甲公司于2021年11月起开展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2021年11月1日,原告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配送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薪酬,且张某需自备手机和送货车辆。
  工作期间,甲公司要求配送司机下载安装“某平台买菜司机”和“今日水印相机”两款APP,通过该平台实施配送详情记录、绩效管理和售后审核等工作。公司还组建微信群发布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当日不接单需提前报备,未按要求上传照片将予以罚款等条款。2021年12月9日张某离职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其日常工作完全遵循甲公司安排,包括考勤管理、请假审批、货物配送等环节均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称,张某自行配备工作所需工具及运输车辆,自行承担运输风险;张某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属于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模式,故双方应为运输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甲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张某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双方符合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张某需通过APP打卡接单,按照甲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务,受到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符合这一标准。综上,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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