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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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5日
1、为什么要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答:《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从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比较平稳。但是,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有些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主要有:一、退休人员门诊约定一家医院就诊不方便问题;二、部分困难人员医疗费负担较重,要求调整住院起付标准问题;三、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有些情况在政策上的不明确,给具体的操作部门带来了一定困难等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体现向困难人员倾斜的政策精神,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我市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重新公布。
2、新政策对住院起付标准作了哪些调整?
答:由于目前部分低收入、长期患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对第二次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为切实解决部分困难人员的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新政策对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其他人员暂不调整。具体规定是: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此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新政策对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约定医院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妥善解决退休人员门诊就医不方便的问题,新政策对退休人员门诊约定一家医院调整为约定两家医院。具体规定是: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必须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此项政策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4、为什么要实行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答:实行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政策,是多层次保障参保人员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大部分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仍有一些参保人员因个人自负医疗费过高导致家庭困难。为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本着个人适当负担同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我市在2004年推出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经过1年的实践,医疗互助救济办法得到逐步完善,从2005年1月1日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正式施行。
5、参保人员怎样缴纳1元的医疗互助救济资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和企业单位在职人员,每月应缴的1元医疗救济资金,先由单位统一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再由单位向个人收取。已由杭州市社保局直接发放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银行发放帐户直接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6、参保人员是否可以选择不参加医疗互助救济?
答: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医疗互助救济。不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由本人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人员登记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不参加医疗救济手续。连续缴费三个月后要求不参加医疗救济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医疗救济资金。
7、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在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规定,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在参保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8、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医疗救济的条件是按规定已参加医疗困难救济,并在享受期内持有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虽未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但其当年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一定额度(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参保人员的5000元以上,其他参保人员2万元以上)的。这些人员如没有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或者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困难救济。
9、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如何救济?
答:对已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济但就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患严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和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的,由市医保中心提交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0、医疗互助救济的具体标准有何规定?
答:见下表:
答:《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从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比较平稳。但是,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有些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主要有:一、退休人员门诊约定一家医院就诊不方便问题;二、部分困难人员医疗费负担较重,要求调整住院起付标准问题;三、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有些情况在政策上的不明确,给具体的操作部门带来了一定困难等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体现向困难人员倾斜的政策精神,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我市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重新公布。
2、新政策对住院起付标准作了哪些调整?
答:由于目前部分低收入、长期患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对第二次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为切实解决部分困难人员的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新政策对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其他人员暂不调整。具体规定是: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此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新政策对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约定医院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妥善解决退休人员门诊就医不方便的问题,新政策对退休人员门诊约定一家医院调整为约定两家医院。具体规定是: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必须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此项政策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4、为什么要实行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答:实行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政策,是多层次保障参保人员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大部分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仍有一些参保人员因个人自负医疗费过高导致家庭困难。为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本着个人适当负担同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我市在2004年推出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经过1年的实践,医疗互助救济办法得到逐步完善,从2005年1月1日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正式施行。
5、参保人员怎样缴纳1元的医疗互助救济资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和企业单位在职人员,每月应缴的1元医疗救济资金,先由单位统一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再由单位向个人收取。已由杭州市社保局直接发放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银行发放帐户直接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6、参保人员是否可以选择不参加医疗互助救济?
答: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医疗互助救济。不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由本人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人员登记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不参加医疗救济手续。连续缴费三个月后要求不参加医疗救济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医疗救济资金。
7、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在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规定,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在参保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8、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医疗救济的条件是按规定已参加医疗困难救济,并在享受期内持有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虽未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但其当年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一定额度(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参保人员的5000元以上,其他参保人员2万元以上)的。这些人员如没有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或者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困难救济。
9、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如何救济?
答:对已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济但就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患严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和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的,由市医保中心提交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0、医疗互助救济的具体标准有何规定?
答:见下表:
救
助
标
准 |
持
证
人
员 |
普通
门急诊 |
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住院
规定
病种
门诊 |
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 |||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 | ||||
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 | ||||
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 | ||||
20000元以上段为90% | ||||
无
证
人
员
|
住院
规定
病种
门诊
|
一般参保人员 |
门诊统筹退休人员 | |
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之间段为50% |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50% | |||
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之间段为60% |
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60% | |||
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之间段为70% |
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70% | |||
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之间段为80% |
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之间段为80% | |||
60000元以上为90% |
25000元以上为90% |
11、如何申请医疗互助救济?
答: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需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在次年1月份持该表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在居住地社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社区和单位盖章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对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单位困难证明。异地安置和常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直接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向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申请医疗救济。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经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救助。
12、办理医疗互助救济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有哪些?
答:见下表:
答: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需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在次年1月份持该表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在居住地社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社区和单位盖章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对单位确有困难而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单位困难证明。异地安置和常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直接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向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申请医疗救济。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经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救助。
12、办理医疗互助救济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有哪些?
答:见下表:
单 位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杭州市医保中心 |
上城区中河中路248号 |
310003 |
87041850 |
上城区医保办 |
上城区中河中路102号 |
310009 |
87824977 |
下城区医保办 |
下城区朝晖一区河东路58号 |
310014 |
85233395 |
西湖区医保办 |
西湖区外东山弄32号北2楼 |
310013 |
87972509 |
江干区医保办 |
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 |
310016 |
86974686 |
拱墅区医保办 |
拱墅区沈半路268号 |
310015 |
88022871 |
滨江区医保办 |
滨江区中兴路行政大楼 |
310051 |
87702274 |
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 |
上城区中山中路198号 |
310002 |
87019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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