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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次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1日 来源:杭州日报
  日前,记者从市园文局了解到,《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杭州首次以“城”为单位,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杭州作为中国七大古都之一,历经八千年文明史、五千年建城史,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产丰富。1982年,杭州入选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截至目前,已拥有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三大世界遗产,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15处,历史文化名镇8处,名村20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和历史建筑2800余处,各级非遗项目、古树名木等更是数不胜数。“面对如此丰厚的‘家底’,杭州顺势而为、乘势而上,首次将‘名城’作为整体保护对象。”市园文局相关负责人说,《条例》共五十五条,分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个章节。
  “落实整体保护”,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是《条例》亮点之一。
  《条例》结合杭州实际,规定名城的保护对象除了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还有世界遗产和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以及保护对象涉及的文物、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保护层级上,《条例》统一将杭州市区域范围内的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整合为“历史风貌区”,增加了“传统风貌建筑”,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必不可少的环境要素,彰显整体保护的要求。
  《条例》在许多条款中均体现了共建共享的工作理念。比如《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都作了规定,同时也指出,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名城保护工作。《条例》允许引入市场机制,对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补充保护资金,使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得到更好的保护等;《条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盘活利用;《条例》引导在名城保护工作中积极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保障名城保护工作顺利推进,以数字化改革提升工作效能实现名城整体保护。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评估,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其监督;对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单位给予最高一百万元罚款,对个人给予最高十万元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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