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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6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总工〔2018〕13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现将《杭州市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总工会

                          2018年1月19日

杭州市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调动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通服务职工“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决定实施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关于落实企业工会干部待遇的精神,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工会向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等规定,建立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制度。

  (二)权责一致。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业绩实行严格考核,做到履职业绩与考核相挂钩、补贴待遇与履职情况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

  (三)适当持续。履职补贴发放应实行总量控制,并与其他各项经费综合平衡,根据企业规模和会员数量给予适当的补贴,确保工会工作有效推进,履职补贴发放稳定持续。

(四)会员满意。坚持以职工为本方针,以会员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综合上级工会、企业党组织、企业行政、第三方评估等意见,完善综合考核机制,确保考核公开公正,履职成果惠及会员、职工。

  二、实施办法

  (一)实施主体。

  1.市总工会产业工会所属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由产业工会负责考核,市总工会负责发放。各产业工会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符合享受履职补贴的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名单汇总,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审核,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2.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所属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由各地总工会负责考核和发放,或委托乡镇(街道、园区)、局(公司)工会考核和发放。 

  (二)发放对象。单位工会获得和保持杭州市先进职工之家及以上荣誉,本人经会员民主评议满意率达到85%以上的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副主席。

  1.合资企业中非公资本控股企业、民营(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单建工会中的兼职主席、副主席。

  2.联合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中的兼职主席、副主席。

  3.在2个或2个以上非公企业(组织)工会担任兼职主席的,不重复(累计)发放,原则上就高发放。

  (三)经费来源。主要包括非公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和企业行政补助、上级工会补贴资金等。

  (四)考核标准。遵循基层工会“两个信赖”要求和“六有”标准,依据杭州市基层工会示范、先进“五有”职工之家建设标准和考评细则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

  (五)补贴参考标准。根据单位工会建设水平及考核档次、工会组织规模和会员数量(以会员实名制库为准)确定补贴发放标准。获得杭州市先进职工之家的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原则上按100—500元/月标准发放,获得市示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之家和省示范基层工会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0元,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增加100元。兼职副主席原则上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会员数 50人以下 51-200人 201-500人 501-1000人 1000人以上

工会主席 100元/月 200元/月 300元/月 400元/月 500元/月

  (六)发放流程及方式。采取自评申报、年末考核、次年初发放的方式。原则上经上级工会年末考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全年履职补贴发放至本人银行卡。如年中有工会主席离岗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则与新任工会主席一并考核通过后,根据实际履职时间一同分别发放。

  (七)监督检查。履职补贴发放要根据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自觉接受工会经审组织及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上级工会对履职补贴发放要加强管理,确保履职补贴发放规范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各地各产业工会要充分认识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精心设计,严密组织,认真实施非公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补贴制度,有效调动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发基层工会活力,提升非公企业工会建设水平。

  (二)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创建职工之家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过去几年实施《关于对企业工会兼职主席试行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工作经验,改进不足,完善制度,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和落实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补贴制度。

  (三)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各级工会要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从严把关,真正把考核激励与推进解决瓶颈问题相结合,与推进非公企业工会改革相结合,与推动非公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作用发挥出来相结合,真正把非公企业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激励广大工会干部自觉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非公企业工会其他兼职干部履职补贴由各地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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