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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质量促进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来源:杭州日报

   (2021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市质量促进工作,提高整体质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质量促进四项原则

    我市质量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以数字化转型为牵引,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坚持标准引领,推动标准研制工作,积极采用和对标达标国际先进标准;坚持品牌示范,推进企业品牌、产业集群品牌、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和发展;坚持社会共治,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多元质量治理格局,进一步提质增效,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

    二、加强对质量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利于质量提升优化的统筹协调管理机制、考核评价体系以及质量工作要素之间的互动互促机制,深化政府质量管理“放管服”改革,推进质量治理领域数字化、现代化变革。要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完善政策支持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落实质量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质量等各项质量促进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关于质量促进的地方政府规章的研究制定,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财政部门应建立以质量优先为导向的政府采购机制,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作用。

    三、夯实质量促进工作的基础

    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一体化应用,加快质量监管体系数字化改革。优化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加强质量促进理论研究和质量促进成果转化,加快质量创新基地建设,合作建立质量创新成果的产学研用孵化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大质量领域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质量违法行为处罚公示制度。

    四、完善政策支持和激励引导

    市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对企业质量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支持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推广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和质量体系自我评价制度。以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基础,建立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完善质量奖项和质量人才激励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政府质量奖等为重点的质量激励制度,鼓励企业争创国内、国际质量相关奖项。健全质量人才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席质量官等质量相关人才通过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享受政策支持。

    五、强化落实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主动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认证,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对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服务;查找行业通病和质量短板,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质量安全隐患和质量安全问题。鼓励消费者组织、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倡导科学理性消费。 

    六、营造全民参与的质量促进氛围

    市人民政府要以2021年第四届中国质量大会在我市举办为契机,重视并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促进全社会提升质量关注度,营造全民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总结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激励为质量促进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质量评价、全民质量意识提高等方面所起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拓展市民群众参与质量治理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质量立法立规、质量监督、质量维权等活动。


编辑:邹毅   浏览次数: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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