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政策问答(三)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5日
  5.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职工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答: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有病假证明的,企业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无病假证明的职工,企业可引导职工申请年休假或事假,也可以与职工就调岗调薪、待岗进行协商。

  6.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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