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政策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6日
  3.工资能否推迟发放?
  答: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可推迟发放工资;企业复工后应及时发放。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个人协商延期发放,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4.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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