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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办、审计局、旅游局,各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职工疗休养管理,充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十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8〕5号)精神,现就修订和完善我市职工疗休养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

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调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要根据单位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原则上按不高于每人每次2000元的限额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二、进一步明确疗休养的对象范围

疗休养应当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或即将退休的职工。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涉及到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

每人每年参加疗休养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一次。

三、开展省际疗休养的交流与合作

为丰富和提升我市疗休养活动的内容和品质,应加强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等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各类教育活动基地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的疗休养交流与合作工作,要为上述区域职工来杭开展疗休养活动提供更优质服务。同时,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疗休养经费情况组织职工赴上述区域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

因对口支援工作的相关需求,跨省赴部分地区(如国家级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所发生的疗休养费用标准可根据交通和住宿费用等客观情况予以适当提高。

全国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对省际疗休养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四、促进疗休养活动资源建设

加大旅游资源惠及疗休养活动的力度,鼓励国家和政府投资的收费景区、景点免费向疗休养活动开放。优选农家乐、民宿等具备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源,实施评估和认定,规范完善疗休养服务要素、服务品质等标准条件,创建一批经济实惠且能提供疗休养优质服务的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提升职工群众疗休养的获得感。倡导和鼓励各基层单位到杭州市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

五、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引导和监督

各级工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把握进度,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引导,精心组织政策实施,做到既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又保障职工所在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管理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严格界定职工疗休养与旅游的区别,坚决防止和杜绝借职工疗休养之名公款旅游的情况发生。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修订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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