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杭总工办〔2017〕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水平,现就加强我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档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市总《关于做好建档困难职工档案整改工作的通知》(杭总工办〔2014〕14号)的文件要求,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的建档工作。认真核对申报条件、人均收入和家庭状况,规范申报、公示、调查和认定的建档程序,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要求,做到应建尽建。纸质档案必备材料齐全,电子档案按序统一编号,确保电子档案上的信息与上报的纸质材料一致。
  二、分级建档
  根据全总、省总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困难程度设立分级建档标准,分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具体如下:
  (一)全国级困难职工档案
  衡量标准为困难职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应保未保户: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件。
  3.意外致困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二)省级困难职工档案
  衡量标准为困难职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1.5倍(含),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2.意外致困户: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三)市级困难职工档案
  衡量标准为困难职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1.8倍(含),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1.8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2.意外致困户: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1.8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四)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和产业级困难职工档案
  衡量标准为困难职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但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但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家庭。
  2.意外致困户: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但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家庭。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根据本区域(系统)困难职工分布、帮扶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三、关于困难职工档案的其他事项
  1.家庭户籍不在杭州市内,但劳动关系在杭州市内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职职工本人属于工会会员的困难职工家庭,在符合分级建档标准的基础上,需提供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费用支出凭据。
  2.为避免重复救助,持有杭州市低保、困难家庭证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不纳入市级以上困难职工。
  3.帮扶资金根据分级使用管理原则,在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等项目帮扶时,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实际情况使用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全国级困难职工,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只能用于省级困难职工,以此类推。其他非财政帮扶资金均可用于各级建档困难职工。
  4.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实施,录入帮扶系统的地市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由杭州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分级管理。由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对录入帮扶系统的地市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审核和上报。同时对困难职工的建档和帮扶必须实行动态化管理。对符合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随时发现,随时建档,随时帮扶;每年对建档困难职工至少进行一次以上的帮扶,并于帮扶后15日内及时输入帮扶信息;对一年内没有输入帮扶救助信息的建档困难职工,由市职工服务中心对其退档;对走访了解中发现已不符合建档标准的职工,由建档单位及时注销,如不及时注销,一经发现,将对该单位工会及其所属地区、系统工会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实施困难职工精准帮扶的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适时组织培训,定期督促检查,积极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保障。
  2.认真实施。各单位要深入认真学习全总、省总和市总关于困难职工建档的相关文件精神,对本单位下属的困难职工家庭,认真调查、核实、梳理,严格执行困难职工分级建档标准,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应建尽建。
  3.加大宣传。要通过本级工会门户网站、手机App等新媒体途径,发布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的各项政策文件,提高工会困难帮扶政策在职工中的知晓度,切实提升工会服务困难职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为确保2018年两节”送温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总要求,各级工会要在11月底前按照分级建档的要求完成各级困难职工档案的梳理和上报工作。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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