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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本会各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根据《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缴互助金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互助金由所在工会统一收交。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50人至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超过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70%。
  二、互助期限
  (三)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每期交费一次。
  三、互助项目及交费标准
  (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目,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交费标准为每人60元/年;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目,交费标准为每人20元/年。
  (五)三个互助项目可同时参加(男职工每人96元/年,女职工每人116元/年),也可选择其中一项或两项参加。单位在选择互助项目时,参加职工人数都必须符合比例要求,且每人每个互助项目限参加一份,不得重复申请。
  (六)互助金一经交缴并开具发票即视为参保,不予退款。各单位需对参加互助人员和交费金额核对一致,如有超龄、未缴纳社保等情况的,不予退款和享受互助保障待遇。
  四、困难职工免费参加
  (七)列入全国工会帮扶系统管理的建档困难职工,其所在单位未参加36元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的,由各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于次年3月1日至15日前,将名单统计上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经核实后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参加,其36元互助金由市总工会承担。
  五、参加互助时间和程序
  (八)每年度的10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为各单位参加次年医疗互助的统一办理时间,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参加手续。
  (九)各单位参加医疗互助时,应先将本单位参加互助的团体申请表、人员名册和对应的电子版报本单位所属的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纸质版盖章确认,电子版备案核查。
  (十)各单位参加医疗互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纸质版各2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会章)和对应的电子版;
  2.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3.以单位名义交缴的互助金汇款交费凭证。
  (十一)各单位交缴的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直接汇款至杭州市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专户。账户名称:杭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账号:1202020709920232221。
  (十二)各单位须于汇款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办理材料和汇款凭证至各职工服务中心医疗互助结报点办理参加手续。每月20号后汇款的单位必须在当月28号前的工作日内办理参加互助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一律按汇款名称和金额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发票不予以修改和更换。
  (十三)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发票抬头名称应与汇款名称一致,参加单位汇款时必须填写单位全称,发票一律以汇款名称开具,已开具的发票不予以修改和更换。
  (十四)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的新增职工补办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但须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三十天内携带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办理手续同前。
  (十五)创意、创业等园区和各街道工会如以联合工会为单位统一参保的,申请材料需附各参保单位明细表,标明参保单位、人数、项目和金额,同时提供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十六)由上级工会代为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上级工会应负责下属单位的参保材料审核,确保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互助金金额等无误。
  六、免责规定
  (十七)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补助执行30日免责期,30种重大疾病、住院生活补助和6种原发性妇科癌症补助执行60日免责期。
  七、申请补助注意事项
  (十八)申请医疗互助补助需填写《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务必填写申请人本人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审计要求,补助金打入申请人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十九)申请住院自负医疗费补助的,需提供杭州市或各区县(市)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及住院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杭州地区以外的二级以上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需经杭州市医保或各区县(市)医保结算后,凭费用结算单至各服务中心结报点申请补助。
  (二十)申请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的,一年办理两次(指杭州市主城区、产业工会)。办理期限和补助时间段为:当年7月1日至8月31日可申请1-6月的医疗费补助,次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可申请上年度7-12月或1-12月的医疗费补助。主城区、产业工会职工申请补助时应先至杭州市医保结算中心(中河中路248号),按照补助申请时段打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费用查询单》,再至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请补助。
  余杭、萧山、富阳、桐庐、建德、淳安、临安按各地规定结报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
  (二十一)申请重大疾病和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和术后病理报告或血液检验结果等报告单,如医生确定不适宜做手术的,需提供穿刺活检或内窥镜活检报告。如有需要,可不限上述范围要求职工提供其它诊疗材料。
  (二十二)申请住院生活补助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如有需要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住院期间的休息休假证明等材料)。住院补助天数按收费收据中标明的日期算头去尾确定。
  (二十三)在一个互助周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或调离参加单位的,不影响该互助期内的互助待遇,如发生符合补助情形的,可依《办法》规定申请补助。
  (二十四)互助周期内应享受的保障待遇,最迟申请补助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女职工生育申请补助的可延迟至次年5月31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八、除外责任
  (二十五)不符合参(续)保条件而参(续)保本互助保障的。 ?
  (二十六)以下项目不属于住院自负医疗费补助的范围:
  1.在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上已明确标明的减免、救助、补贴等费用部分。
  2.已明确由市、区、县(市)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减免、救助、补贴的费用部分。
  3.各种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精神类、康复类的自负医疗费用。
  (二十七)以下项目不属于医疗互助住院生活补助范围: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颈椎、腰椎、肩周炎、关节炎等慢性疼痛伤病的理疗类住院治疗(手术治疗除外);各种康复训练类和预防、保健性的住院治疗项目。
  2.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住院的。
  3.在杭州地区以外住院后未经医疗保险参保地区医保结算的。
  九、便民服务
  (二十八)各医疗互助结报点在受理补助申请时,应以方便基层和职工办理为原则,各地总工会应授权本级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审批。补助金实行银行汇款的,无需职工签字确认。
  (二十九)为方便职工办理,各主城区总工会服务中心可设服务点,预约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上门办理医疗互助参加和补助手续。
  十、监督审查
  (三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报医疗互助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商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对运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决议。
  (三十一)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和社会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每年4月至5月,由社会审计部门对上一年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相关网络或媒体上公示,接受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十二)本细则由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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