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杭州市总工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1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本会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杭州市总工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已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杭州市总工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工作程序,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浙江省工会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总工会内部审计工作,市总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的审计。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条  审计计划的提出。

    (一)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工会经费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按两年一轮审的工作安排,由市总经审办提出;

    (二)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由市总资产监管处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明确审计目的和要求;

    (三)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本会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总组织部或人事处根据干部调整情况提出,并提供相应职务任免文件和情况;

    (四)市总工会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审计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第四条  审计计划的确定。第三条各项由各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总经审办,由经审办汇总后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草案,报市总经审会。并由市总经审会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总组织部或人事处提出,经审办应及时予以安排实施。

    第六条  市总经审会负责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和审计报告。

    第七条  市总工会每年年初下达当年审计任务。市总经审会受市总工会委托,负责实施各项审计项目。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市总经审办根据市总经审会的要求,逐项安排审计项目,实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审计实施前一个月,经审办与被审单位进行联系,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拟定审计时间,成立审计组。

    第十条  实施审计3日前,市总经审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审计通知送达回证。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3日前至审计结束,市总经审会通过《杭州工会网》进行审前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前,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报经审会主任审核批准;取得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书。

    第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应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收集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后,报市总经审会主任,并由经审会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意见沟通。被审计单位在意见沟通10个工作日内可提出意见并补充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被审单位反馈沟通意见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市总经审办复核定稿,经市总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取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回证。

    第十七条  市总经审办应在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同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市总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领导征求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取回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签证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市总经审办复核。复核无误后,市总经审办结合市总领导的反馈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审批签发。

    第二十条  市总经审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回函和审计报告传阅单,并取得审计报告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  市总经审会分别向市总领导和相关部门(财务部及资产监管处、组织部、人事处)报送审计报告,同时向市总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审计报告中涉及其工作职责的内容,各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向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并可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公开。制定整改措施,于30日内将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回函和审计报告传阅单报送市总经审办。

第五章   审计回访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市总经审会在审计实施次年,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审计回访可以采取书面回访和实地回访的形式进行,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地审计回访应组成2人以上的审计回访组,到被审计单位具体实施。

    二十五条  市总经审办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将需立卷归档的审计材料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材料和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建立审计档案,列入市总工会档案管理,及时归档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经审办   浏览次数:16610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