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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完善女职工工作维权机制,不断扩大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同步推进。凡应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应当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中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当前,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是推进这项工作的重点。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大力推行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应通过签订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确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行业标准和具体内容。从200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已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中,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80%。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形式,可以是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程序

  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按照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进行,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准备工作。

  (1)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的产生。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一致。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女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女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开展专项培训。根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需要,对职工协商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3)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协商代表会同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干部在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协商签约。

  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3、报送与审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要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履约及监督检查。

生效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用人单位和全体女职工都要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尚未建立工会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共同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每年应至少一次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整合力量,合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将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融入工会工作全局,纳入女职工整体工作规划和部署。要结合集体合同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研究,并作为深化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措施提出要求,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要以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为契机,并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签约、履约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整合工会内外资源,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优化协商环境,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态势。

  2、从实际出发,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分类指导。在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平等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力求重点突出,议题集中,措施可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营造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组织要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会干部及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基本知识、协商要领及技巧,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并充分发挥工会各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基层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督促其认真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工会应依法要求其整改。要将履约情况纳入到用人单位向职代会报告的事项中。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有效实施。

  5、总结经验,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要及时了解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协商、签订和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问题。要不断扩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面,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与完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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