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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发<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3日

转发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发<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杭总工办〔2014〕43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现将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发<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总工发〔2014〕41号)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6月8日

 

 

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依法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有效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特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本单位管理活动。

  二、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条例》规定:“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二)职工代表产生方式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替补制,可以竞选或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单位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主席等应当成为职工代表候选人,但也应分配到相应的选区参加民主选举。

  根据需要,可确定一定名额的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组织职工旁听职工代表大会。

  (三)职工代表名额

  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基层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超过一百人不满一千人的基层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职工超过一千人不满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最多不得超过五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本单位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出调整。

  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基层单位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职工代表构成

  职工代表应当由一线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

  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大型集团企业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工人代表应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使用劳务派遣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职工代表的选举、罢免和增补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其结果报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六)职工代表的资格确定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正式代表不得少于三十名,每个企业原则上有一名代表。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八)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本单位民主管理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职工代表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单位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2、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4、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对职工代表的保护

  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但代表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除外。

  三、职工代表大会

  (一)职权

  1、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2、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3、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4、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5、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6、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听取和审议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组织制度

  基层单位可以选择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至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国家对国有、集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休会的,经主席团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决定,报经上级工会批准方可休会,并需在三个月之内复会,履行未尽议程。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1、会前准备工作

  (1)确定议题和准备材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单位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行政协商确定;同时,应准备好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文本和拟表决的草案,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保证职工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审议文件,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

  (2)征集与处理会议提案。职工代表可以就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建设、奖励分配办法、生活福利、教育培训等相关问题提出书面提案,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应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分类整理,提出办理意见,送交单位有关领导,由单位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未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提案返回提案人。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应对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确认代表。工会应当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方法、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4)通知开会。工会于职代会召开前15天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职代会如安排民主评议和审议业务招待费等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准备材料。

  2、会议相关工作

  (1)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基层单位工会主持召开,全体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通过大会议程;

  选举大会主席团;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确定大会主持人;

  通过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2)正式会议。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职代会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达到全体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其主要议程是:

  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及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的报告;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分组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职工代表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和议案进行修改;

  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

  在充分酝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有关报告的议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决议;

  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公司制企业的,还要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报告。

  (3)大会决议。每次职工代表大会都应就本次会议的有关报告和议案形成书面决议;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3、会后相关工作

  (1)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报告本人履职情况。

  工会组织职代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公示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

  工会填写《职代会情况报告表》,于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2)组织职工代表活动

  单位行政会同工会共同组织职工代表检查会议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检查巡视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巡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参与管理能力。

  组织职工代表参加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3)处理临时重要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的,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使职代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公示该决定;属于只是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的事项,可以以各代表团(组)为单位分别进行,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1、调查研究制度。工会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要围绕单位生产经营和职工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有目的地进行调查研究。对调查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送交单位行政和有关部门,也可印发给各代表团(组)。

  2、巡视检查制度。工会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应组织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职代会决议贯彻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职代会工作机构开展活动情况等,指导、帮助解决开展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协调沟通制度。根据职工代表的要求,单位行政和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搭建协调沟通交流的平台,为职工代表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4、接待职工制度。建立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或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接待职工来访。

  5、档案管理制度。职代会的所有文字资料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档、存管工作,立案归档工作统一由工会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四、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一)职代会主席团

  1、主席团的组成: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其中:一线工人,非领导职务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不实行常任制。程序是: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侯选人名单,履行民主程序产生。

  4、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 

  1、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是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受职代会领导。

  2、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

  (1)职代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2)职代会闭会期间,同行政与群众密切联系,开展调查巡检;

  (3)就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

  (4)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3、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

  (1)专门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事业单位规模确定,如生产经营小组,规章制度小组,工资、福利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国有资产监管小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小组、提案小组等。

  (2)专门小组(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小组的组长。

  (三)联席会议

  1、联席会议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的会议。

  2、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1)工会委员会成员;

  (2)职工代表团(组)长;

  (3)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4)职代会主席团成员。

  3、召开联席会议的条件:

  (1)涉及本单位局部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

  (2)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

  4、召开联席会议程序:

  (1)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2)召集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3)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

  (4)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职代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五、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一)性质

  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的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民主管理制度。

  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县(市、区)及以下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性民主管理制度。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托区域(行业)工会进行组织和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决议,区域内的企业和行业内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二)任务

  1、听取和讨论本区域、本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3、监督检查本区域、本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4、选举或罢免参加选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并进行表决;

  5、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筹备阶段 

  1、征求和确认职代会中心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通过开展代表提案征集或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区域、行业方进行协商,确定中心议题;

  (3)相关职能部门围绕中心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2、征集职代会代表提案

  (1)工会组织职代会代表在职代会期间或闭会期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社区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职代会提案;

  (2)提案应由一名提案人和两名以上附议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附议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采纳的提案,送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下次职代会作专项报告。

  (四)召开会议阶段

  1、预备会议 

  (1)通报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2)听取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代会表决办法;

  (4)审议通过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6)审议通过职代会主席团名单,协商产生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代会其他有关事项。

  2、正式会议 

  (1)报告职代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作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3)报告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交缴社会保险金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4)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事项的情况报告;

  (5)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6)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7)选举产生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

  (8)进行大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表决;

  (9)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大会总结。

  (五)经费保障

  职代会的有关费用由区域或行业行政及所属企业给予保障。

  六、多级民主管理

  (一)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即企业(集团公司)建立职(代表)大会制度,在其下属的分、子公司、分厂、车间也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和权限。班组、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建立同级民主管理会(民管小组)实行民主管理。

 (二)集团公司因覆盖面广,所辖分、子公司差异较大,资产纽带关系比较明晰等特点,其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公司资产经营、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一定时期内双方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体协商意见或协议;

  3、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4、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集体协商代表;

  5、听取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属独立法人,按企业职代会规则运行。

  (四)分公司、分厂、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其职权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运行规则基本相同,在职权上则相对应于行政权力的大小。一般行使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并对完成生产计划的措施、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任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和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及下岗分流裁员等方面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4、在上级部署下,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

  (五)班组民主管理。班组可由职工直接参加民主管理,在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如民主选举班组长、职工代表,民主评选、推荐先进生产(工作)者,并对职工的晋级和奖惩提出建议等。

  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八、附则

  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由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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