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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特殊疾病专项救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7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根据《杭州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救助规定》(杭总工办〔2013〕72号)的相关精神,市总工会决定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特殊疾病专项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2014年6月15日前已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的,患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肺癌、肝癌等3种病种,且今年未享受过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此类专项救助的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爱心透析”专项救助的通知》(浙总工办发〔2014〕52号)执行,不再重复救助。

  二、申请程序

  1.各基层工会将所在单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至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

  2.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救助名单反馈至各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在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公示3日;

  3.公示结束后,基层工会将特殊疾病专项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符合条件救助人员的医院诊断证明书(须有医保定点资格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上报至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

  4.救助人员名单经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于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和特殊疾病专项救助对象实名制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市总工会保障部,由市总工会统一进行第二次公示,确定最后受助名单。

  四、其他事项

  1.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要严格按照救助对象确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排查和筛选,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均能享受救助。

  2.如果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患有上述三种疾病的两种或以上,救助金额不进行累计,只能享受一个病种一次救助金额。

  3.特殊疾病专项救助标准按市总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4.特殊疾病专项救助公示单范本参照附件3。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市总保障部洪芳联系,联系电话:87161046。

  

  附件:1.特殊疾病专项救助申请表

        2.特殊疾病专项救助拟受助对象实名制汇总表

     3.特殊疾病专项救助公示单(范本)

      (45号)关于做好2014年特殊疾病专项救助的通知.doc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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