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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工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为了加强库存现金及银行支票管理,保证现金和支票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银行结算管理规定,结合工会实际情况,作如下现定:

  一、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帐,当日存送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会计应对现金的库存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四、不得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互借现金,违反者要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由批准人赔偿;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五、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为: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原则上属市区范围的用转帐支票结算,外地区采用银行信汇、电汇或银行汇票结算。

  六、购买专项控购商品,必须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并采取转帐支票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七、领用空白支票必须填上时间、用途和限额,并办理领用审批和登记手续。支票签发后,应在三日内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八、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

  九、签发银行支票的印签必须分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使用过程中作废的支票要联同存根,盖上作废戳记,作会计档案保管。

  十一、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十二、必须做好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签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十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分行帐户,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生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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