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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县以上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单位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要规范程序,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特殊资产的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均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常委会或委员会)决定,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价款和未处置的资产要全部移交到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其资产要并入到新的单位;工会组织分立时,其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配。以上资产的处置,均由上一级工会核准;相关工会和事业单位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入账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投资产处置的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1.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置的申请函;

  2.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3.资产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4.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6.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7.申报单位的《中国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工会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报批单。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单位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资产。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代表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行使职能。

  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使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有关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工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和工会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重点对资产处置权限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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