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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的活动,指导调解委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已建调解委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规范化工作。

  第三条 调解委是企业依法调处劳动争议的组织,由职工、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三方代表组成。调解委任何一方代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缺位时,应当在30日内依法补齐。
调解委委员应当持有经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培训考核颁发的调解员证书。

  第四条 调解委委员和专兼职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条 调解委应当在办公场所悬挂明显的标牌,其尺寸、形状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调解委应当建立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公布上墙。
  调解委调解工作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实施调解、制作调解文书、调解协议的执行与申诉等内容。
  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受理:调解委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

  调查情况:调解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一般在调解前都应调查、了解、取证,做好准备工作。
  提出调解意见:调解委应当根据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对争议进行分析判断,然后拟定调解意见和具体调解方案。
  实施调解:调解委根据案件情况,采用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召开会议等形式实施调解。
  制作调解文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或到期不能结案的,或调解协议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均为调解不成,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
  调解协议的执行与申诉: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委应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予履行的,如调解协议确有不当之处,可撤销原协议,重新调解。如果当事人反悔后,不愿再行调解,且仍在仲裁申诉时效期间,并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应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七条 调解委应当积极受理发生在本企业的劳动争议,使企业发生的争议全部在调解委受理调解。

  第八条 调解会议应当由三名调解委委员组成,由调解委主任主持。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主任指派调解委委员独任调解员调解争议。

  第九条 组成调解会议时,应当注意三方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委职工代表的作用。

  第十条 调解委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按照规定的调解程序进行。因案情需要可以简化有关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调解会议情况应当做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会议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笔录由调解员、当事人和其他会议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调解委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调解委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调解委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调解委应当刻制统一的公章。调解委公章为圆形,直径大小与企业行政公章相同,外圆为一圈,中间为五角星,公章内文字应当是调解委全称。

  第十四条 调解委应当建立和健全劳动争议案卷的归档和借阅制度,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案卷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调解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归档等工作规范有序,调解文书齐全。

  第十五条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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