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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其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外省来浙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浙劳社培〔2006〕106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补贴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其中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应当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杭就业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其补贴标准暂定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每人补贴300元,中级每人补贴400元,参加高级工、技师培训或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600元予以补贴;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每人150元予以补贴。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予以补贴。

  三、补贴经费来源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由财政统一安排。

  1.中央和省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经费;

  2.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3.其他按规定用于培训鉴定补贴的资金。

  四、经费补贴原则

  杭州地区以外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鉴定补贴首先从中央和省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转移支付资金不足部分在当地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杭州地区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鉴定补贴按照其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全部由当地财政负担,其中工作单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工作单位在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区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区内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鉴定。

  五、补贴申领拨付程序

  (一)定点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自主办班的行业、企业等培训单位,应于办班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报《杭州市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办班申报(备案)表》(附件1),经审核备案后,组织培训招生工作。

  (二)开班一周后,培训单位应将《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学员名册》(附件3)报送培训备案机构备案。

  (三)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中明确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不得随意缩减课时,降低培训要求。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办理相关手续。培训鉴定结束后,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学员;由培训机构按班造册,填报《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经费补贴发放名册》(附件4)、《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

  (四)培训单位于每季末(月底),凭下列资料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经费补贴。

  1.经备案同意的《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办班申报(备案)表》(附件1)和《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学员名册》(附件3);

  2.《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

  3.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或《专项能力证书》发证名册;

  5.《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经费补贴发放名册》(附件4)须由学员本人签名按规定领取培训补贴情况;

  6.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培训管理机构初审后汇总上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经费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单位。

  (六)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自行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自行到有关部门申报培训鉴定补贴。属杭州市区的,市劳动保障局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鉴定费发票、劳动合同等于每季末后两周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办理,培训管理机构初审后汇总上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个人。

  (七)由省下达的中央财政用于外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下达培训任务拔付给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和市本级有关单位。各区和市经委、建委、旅委等有关单位要按照部、省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外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补贴报销工作,制定好具体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补贴申报程序,建立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培训等级和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完善补贴办法,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每一个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本人。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要坚持市场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下的集中办班与行业企业自主办班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各地要积极推行“培训券”等形式,使外来务工人员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促进培训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尽快争取落实当地财政配套资金,加大培训补贴力度。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按照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企业和个人也应承担部分培训费用,企业必须依法提取、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和个人均应承担部分培训鉴定费用。

  (三)完善培训效果评价考核制度。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完善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要把培训人员的合格率和结业时的持证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合格率需达90%以上,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达75%以上,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紧密挂钩,使劳动者学有所成,切实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提高政府补贴经费使用效率。

  (四)做好基础工作,完善台账建设。各地各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台账建设,明确财政资金的使用去向。对外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必须单独建立,台账要记录清楚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对培训效果好,组织工作得力的培训单位实行奖励,明年将安排适当的经费对在开展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培训成效显著、培训质量优良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七、其他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通知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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