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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浙劳社劳薪〔2005〕128号  2005年7月19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分工负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理顺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我省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意识,对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浙江”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二、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督促建设等行业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建设等行业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要积极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制订行业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账,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制订的适合我省建设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和记工考勤卡(见附件),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推广使用。记工考勤卡应由农民工本人保管,纳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最基础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其他行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合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自拟的劳动合同文本,要加强备案审核。

  三、监督检查,落在实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对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各建筑施工现场应公布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建筑业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和工会维权电话。要重点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实现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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