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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根据《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务工,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连续居住时间以暂住证上的记录为准。

  二、同一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一个年度内遭遇2次及以上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一个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又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实施特殊困难救助后仍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救助内容:

  (一)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杭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本人及其在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体受到伤害或家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突发性急难险情主要包括:

  1.水灾、地震、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

  2.火灾、溺水、触电、中毒等意外事件。

  (二)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负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

  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市区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除外)、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于重大疾病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急难险救助标准:根据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5000元;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5000元至8000元;

  3.造成人员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8000元至10000元。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根据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不同区间不同比例给予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20000元(含)至25000元区间的救助10%;

  2.25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12%;

  3.30000元(含)至35000元区间的救助14%;

  4.35000元(含)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16%;

  5.40000元(含)至45000元区间的救助18%;

  6.45000元(含)至50000元区间的救助20%;

  7.5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10000元。

  五、外来务工人员有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特殊困难救助申请的,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提交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管委会研究决定。

  六、轻伤、重伤的鉴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开支范围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二)按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已经或能够得到赔偿的;

  (三)在杭拥有商品房、私家车等贵重财产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五)违法、犯罪,自杀或自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伤害的。

  九、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务工单位证明);

  (三)暂住证、租房合同;

  (四)申请急难险救助的,同时提供在杭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或社区〔村〕以上组织的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五)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同时提供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

  十、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行随时申请、及时救助、属地管理。

  十一、救助程序:

  (一)外来务工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急难险救助申请表》、《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外来务工人员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外来务工人员行动不便的,可由单位或个人持委托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代办);

  (二)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意见后报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

  (三)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春风行动办公室(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报区医保办,由区医保办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申请人的自负医疗费用后报区春风行动办公室);

  (四)区春风行动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春风行动办公室;

  (五)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十二、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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