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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人薪发〔1994〕7号  1994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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