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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保障劳动模范医疗、荣誉津贴及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落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0号)的有关精神,我市建立了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劳模专项资金),现就劳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补助对象

  凡市属单位中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下列情况的,为劳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1.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协缴”的劳模(先进);

  2.由于所在单位歇业、破产或改制,非本人原因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失业的劳模(先进);

  3.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或濒临破产,医疗补助、荣誉津贴难以落实的劳模(先进);

  4.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先进)。

二、资金来源

  劳模专项资金是政府安排专项用于劳模医疗补助、荣誉津贴等生活困难补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1.市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

  2.社会资助、捐赠的资金;

  3.利息收入。

三、补助范围

  1.“协缴”劳模(先进)退休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当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

  2.“协缴”劳模(先进)退休后的荣誉津贴;

  3.终止劳动合同的劳模(先进)在失业期间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参加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应一次性缴纳的门诊启动资金;

  4.劳模(先进)所在单位确实无力解决劳模医疗待遇、荣誉津贴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的,可申请劳模专项资金补助;

  5.对已按规定提留劳模(先进)荣誉津贴的国有改制企业,按杭政办函〔2004〕1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劳模(先进)荣誉津贴,先在提留资金列支,提留资金不足支付时可申请劳模专项资金补助;

  6.劳模(先进)由于其他非本人原因导致医疗待遇、荣誉津贴确实无法解决的。

四、审核支付

  1.劳模医疗待遇补助必须符合《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规定的开支范围;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必须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

  2.劳模(先进)申请劳模专项资金补助时,需由本人填写《杭州市劳模(先进)待遇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经所在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或产业(局)工会初审同意(无工作单位的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后送市总工会。

  3.劳模(先进)申请劳模专项资金补助时,应提供其荣誉证书、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失业证)等本人有效证件;申请医疗费补助的劳模(先进)还需提供病历记载、医疗费收据及电脑药品清单、治疗和检查费清单等原始凭证。

  4.困难企业申请劳模专项资金时,需提供企业前二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福利费”、“劳动保障费”等费用的列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困难情况的报告。

  5.市总工会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补助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五、管理监督

  1.本劳模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杭州市市属单位或原市属单位失业劳模(先进)的有关医疗待遇、荣誉津贴和生活困难的补助。

  2.劳模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3.劳模专项资金补助审核表及有关申请材料由市总工会存档备查。

  4.对单位和个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取劳模专项资金补助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补助款,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0号)同时执行。原《杭州市劳模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杭总工〔2001〕112号、杭财社〔2001〕144号)停止执行,劳模医疗保障资金划入劳模专项资金一并使用。

  2.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劳模专项资金,切实做好本地区劳模(先进)有关待遇的落实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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