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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总工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模医疗费实行按实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杭总工〔1998〕115号  1998年9月15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属各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是我市行政管理部门和文教卫体等战线中优秀代表,他们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关心、爱护劳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争创先进、争当劳模。经市政府同意,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医疗费实行按实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医疗费按实报销是指其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单位发放给在职、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备用金部分后给予按实报销。

  2.按实报销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开支,具体列支渠道:在职劳模按杭财行〔97〕字第27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文件中“职工福利费——医疗费”科目列支;退休劳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在“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类中有关项目中列支;其他单位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开支。

  3.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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