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浙江省高处作业安全暂行规定(摘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1984年3月8日

  第二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或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衣着灵便。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在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条 件下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在垂直上方牢固的构件上拴好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要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禁止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易滑的鞋或赤脚从事高处作业。

  第四条 脚手架的材料及其搭设,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高处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上下交叉作业的进出口危险处,还应有隔离措施。对作业部位上的孔、洞、沟、平台等危险处,应采取安全措施(包括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五条 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严禁向下投掷物料,以防伤人。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时,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物料顺槽流下。拆除较大或较重的物料时,要用垂直运输或者起重机吊运,地面要设围栏,并有人看管。

  第六条 严禁酒后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吊盘)上下。

  第七条 登杆作业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第八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三十厘米为宜。使用梯子要有人扶持或上端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六十至七十度为宜。禁止二人在同一梯上作业。人字梯底脚要设防滑措施,并用绳子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九条 在石棉瓦、玻璃钢瓦、木板条 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作业时,要有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滑跌、踩空或因材料折断而坠落伤人。

  第十条 在高处维修带电设备时,先要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要戴好安全带,并经检验确实停电后,才能进行维修。起重机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险装置,吊具、绳索及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 夜间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有效的安全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暴雨、大雪、雷击、大雾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暴雨、台风前后应进行检查,如发现井架、脚手架倾斜、变形、下沉,机电设备、临时线路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临时性高处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提出施工方案,经企业领导批准并确定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浏览次数:5838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