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规范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管理,促进和鼓励职工钻研技术,根据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资格的社会化考评是指由劳动者个人申报,社会专门机构考评,单位自主聘用的职业资格考评制度。通过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化考评机构,实施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考核与评价,使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获得技师资格,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技师资格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职业资格标准和规定的考评程序,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规模较大且具有培训鉴定工作基础的企业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技师的社会化考评,包括提供技术、设备、场地和专业考评人员等。
第二章 社会化考评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综合管理,审定技师社会化考评的各项制度,组织技师资格的综合评审。在杭省部属单位的技师考评仍按原管理权限进行。
第六条 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负责技师社会化考评的具体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的各项制度,建立和管理考评人员评委库,核发技师资格证书,以及发布公告、安排报名、资格审查等项工作。
第七条 组建杭州市技师考评人员评委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分职业(工种)成立若干专业组。评审时采用随机的方式从各专业委员中抽取5人成立专业评审组负责论文答辩和专业审议,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
第八条 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领导小组和专业评审组共同组成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评审和投票表决。
第九条 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安排并指导符合技师鉴定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技师考评的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试题、标准及技术服务。
第三章 社会化考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标准》中职业资格等级设置达到二级的职业(工种),或原劳动部和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下发的实行技师评聘的职业(工种),列为技师考评职业(工种)范围。
第十一条 技师考评的标准,以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暂无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在高级工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以及复合技能、技术革新、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技师的考评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
技能鉴定是按照技师资格标准的要求,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鉴定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由评审委员会采用论文答辩、审阅申报材料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各职业(工种)技师的申报条件,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按照标准掌握。现暂无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申报技师资格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高级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两项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
(1)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两篇以上或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与本工种专业相关的技术论文;
(2)技艺精湛,主持(或主要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同行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3)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次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4)在传授技术、培养青年工人方面有突出贡献,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前二名,或省级一类竞赛前八名,二类竞赛前五名,或全国一类竞赛获得名次,二类竞赛前八名;
(5)本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且现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第五章 社会化考评程序
第十五条 技师社会化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由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技师考评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发布通告。
2.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社会人员均可向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其指定的单位报名,同时提交身份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由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并根据申报职业(工种)组织培训。
4.技能鉴定。由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安排对申报者进行技能鉴定。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合格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5.综合评审。专业评审组对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进行论文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价和表决。
评审委员会至少应有11名委员组成,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为通过。对未通过人员不作复议,也不再重新投票。
6.核准发证。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考评合格人员核准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每年安排一至二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由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得技师资格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其他待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