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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加快培养我市高技能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技能水平,推动我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是指在其所从事的专业(工种)岗位上,知识技能水平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致力于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的优秀技能人才。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业务技能水平,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威信,热心于传、帮、带。凡在杭州市范围内企事业工作、原则上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均可申报。
  (一)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艺,技术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在改革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各项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创造一项以上同行业新纪录(操作法),已取得十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在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在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六名;
  (五)科研或教学等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市级一等奖奖励;
  (六)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各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成果为本单位降耗增效在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采用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单位对个人自荐的职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所属区县(市)、产业(局)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机构,由各有关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机构呈送杭州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和师徒带教表;
  (二)申报人详细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成果的复印件。
  第六条  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公示,报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积极参加全市性的大型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展示绝技、绝活和先进技艺。在本企业和本行业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有新的作为或成果。
  第八条  解决和攻克本专业(工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第九条  热心于传、帮、带,每位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带教徒弟原则上不少于10人,要定期对带教徒弟进行技能辅导、传艺活动,全年举办技术培训、技术讲座或绝技、绝活演示等活动不少于2次。带教期满后,半数以上带教徒弟获得高一等级的资格证书或在全市性技能比武中取得名次。
  第十条  认真总结带教工作经验和成果,每年撰写职业技能带头人带教工作总结一篇。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在被评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享受特别津贴200元。
  第十二条 输入杭州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高级人才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在全市相关专业的技能竞赛中受聘担任评审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办公室定期了解职业技能带头人的工作情况,为职业技能带头人举办讲座、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关心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发放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特别津贴。
  第十七条  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特别津贴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杭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资格,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一)有违法行为;
  (二)未履行职业技能带头人职责;
  (三)本专业(工种)知识技能水平未能保持全市领先地位;
  (四)调离原专业(工种)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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