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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浙劳社厅字〔2006〕37号 2006年3月3日

  长广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长广报字〔200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以后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令)发布前,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连续工龄可从正式批准招用之日起计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后招用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使用者外,其连续工龄均应从其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算起。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涉及不满16周岁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认定,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准。退休(退职)人员因连续工龄更改涉及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认定后的连续工龄重新核定,并从连续工龄认定次月起,按新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发放,以前有关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追补。

  三、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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