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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决定,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激发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1999〕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控股、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以及改制后由职工持股会控股的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均就实行厂务公开。

  一、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厂务公开工作在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执行者。各企业必须建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纪委、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

  1.领导本企业按市委办发〔1999〕53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研究、决定厂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3.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决定。

  4.审批有关厂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案等。

  (二)厂务公开监督小组。

  企业应建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代表、工会干部为成员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为:

  1.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的及时性,程序的合法性。

  2.收集、整理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职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4.对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5.接受并调查职工因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厂务公开档案记录的真实性。

  (三)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企业应建立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副主席、行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其职责为:

  1.实施厂务公开内容、制度、措施的计划。

  2.按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公布职能部门办事程序、内容。

  3.向职工群众解释、解答涉及厂务公开范围和内容的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建立厂务公开台帐、档案。

  5.完成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整改工作和其他工作。

  二、厂务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厂务公开要以关系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和涉及商业、技术机密的问题以外,都要实行公开。公开要实事求是,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一)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公开。包括企业发展目标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企业改制方案等。

  以公有产权为主体的企业,应视规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

  根据职代会的五项职权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1998〕22号)的规定,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群众公开,并提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其更趋完善。

  (二)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公开。包括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拔程序、结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等。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等单位联合制定的《杭州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均应建立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每年1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和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拔程序及结果,应在厂务公开栏中公布。如遇上级部门考察企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可结合进行。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开。包括职工工资、资金分配、住房分配、缴纳各种保险情况、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称评定、奖惩晋级、家转非、劳动用工、下岗裁员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公开时应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公开。根据省委〔1998〕22号文件规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有关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职工再就业等事项也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企业经营状况公开。包括企业盈亏情况、工程招(投)标、大宗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外协加工件、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工程招(投)标公开应包括:工程项目、标的、招(投)标竞价、招(投)标入选单位资质、工程进度等;

  大宗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公开应包括:原材料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市场价、供货单位竞价等;

  外协加工件的公开应包括:外协加工件的名称、规格、数量、本厂加工能力情况,社会生产价格、外协单位报价及结算价格等。

  根据《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浙监〔1997〕20号)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亲自向职工(代表)大会据实作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其中年中一次也可在职代会联席会议上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传达报告内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企业厂长(经理)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

  报告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

  1.按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和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在企业厂长(经理)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前,企业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对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

  企业经营状况的其余事项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五)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和待遇公开。包括领导人员工资、奖励收入、年薪制实施及考核情况,住房、交通、通讯工具的配置以及费用支出,出国(境)情况以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根据国家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风扇、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应专项或结合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述职,将本人的收入和待遇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厂务公开的程序

  厂务公开工作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企业应将厂务公开的内容、责任部门、公开办法、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列成明细表,公布于众,便于检查实施情况和职工群众的了解、监督。

  厂务公开的具体程序为:

  (一)收集初审。根据企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各项公开内容由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提交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督促实施,以保证公开内容的全面、真实和公开形式的规范及公开的时效性。

  (二)定时定点公布。各项公开内容均应按前款要求,分别采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开栏公布或其他形式通报等办法进行公开。

  凡涉及职代会五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各项公开内容在具体公开时都要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等公开,以便于职工降价进行民主监督。

  (三)征询意见。厂务公开后,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职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意见。除职代会上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审议以外,还可采取设立意见箱,通过职工代表向群众直接收集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群众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职工反映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不造成的要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

  (四)建立厂务公开档案。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职能处室应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人员和职工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或以表格形式记录在案,由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妥善保存备查。列入职工(代表)大会方案的公开内容可随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归档。

  各企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或修改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科、教、文、卫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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