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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市委〔2005〕6 号2005年2月22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及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充分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重要作用,深入实施“五大战略”、落实“五大举措”,加快“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浙委〔2004〕10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和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做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时期,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经济成份日趋多样化,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职工、青年、妇女群体的总体构成日趋多层化,使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对加强党的群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加强领导来改善领导,通过改善领导来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党的群众工作水平。

  2.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健全领导机制,改进领导方法,不断推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制度化和科学化;积极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群众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努力把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把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切实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健全领导机制,不断推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3.健全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制度。市和区、县(市)党委常委会每年一至二次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要明确分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副书记,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集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市和区、县(市)党委要定期召开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

  4.规范政府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点难点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并充分发挥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及时解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在制定有关职工、青年和妇女切身利益的政策时,要事先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意见。要建立健全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商改革发展大计,切实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

  5.完善党建带工会、共青团、妇联建设机制。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共青团、妇联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督查、统一考核,形成齐抓互动、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作为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健全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力度。

  三、改进领导方法,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6.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贡献力量。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引导各级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不断丰富和创新主题教育活动,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组织职工广泛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和劳动竞赛、立功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实施“工业兴市”战略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撑;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操作比武和职业技能带头人活动,帮助职工掌握先进的操作技术,提高职工创新创业水平。要引导各级共青团组织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着力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积极开展青年增收成才、创新创效、绿色环保、志愿服务、爱心助学等活动,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充分发挥现代化建设生力军的作用。要引导各级妇联不断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三项主体活动,认真实施科技致富、社区服务、家庭文明和女性成才工程,以“姐妹帮扶工程”、“农村妇女素质培训和富余劳动力转移工程”等为载体,推进城乡妇女统筹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要落实先进模范的政治经济待遇,全国“五四”奖章获得者(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以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内动力。

  7.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表达和维护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各级党委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维护群众整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要支持工会突出维权这一基本职责,通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厂(企)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支持共青团建立健全青少年舆情监测体系,加大对失业青年、外来(外出)创业务工青年、失足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维权和服务力度,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切实提高为青少年服务的水平。要支持各级妇联建立和完善维权联席会议、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妇女法律援助中心、“110”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站等制度和机构的建设,健全和拓展社会化维权网络,坚决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全面落实。要拓宽职工、青年、妇女参政议政渠道,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中,产业工人、青年和妇女要占适当比例。

  8.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党委要加强指导,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工作的新路子,切实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要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抓重点,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找准“党政所急、群众所需、自身所能”的三维结合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当前尤其要在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解决群众关注的“七大问题”等方面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要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攻难点,在维护来杭创业务工人员和“农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要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创亮点,按照“龙头、领跑、示范”的要求,继续抓好“春风行动”、“志愿者行动”和“姐妹帮扶工程”等工作,并且积极探索新的载体和抓手,创新工作举措、打响工作品牌,进一步提高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凝聚力。

  四、加强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水平

  9.提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要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头脑,切实增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提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自觉做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进工作,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和总揽全局的能力,从而有效地实现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思想和政治领导。

  10.选好配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领导班子。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那些年富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提拔交流到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岗位上来,切实选好配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领导班子。

  认真贯彻浙委〔2004〕10号文件精神,在区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班子中,工会主席符合条件的要进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班子,进班子后仍以工会工作为主;团委正、副书记和妇联正、副主席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正副职条件配备;要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性别和知识结构,工会、团委领导班子中应有女干部,工会、妇联领导班子要有35周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共青团领导班子成员最高在任年龄一般应不超过30周岁。

  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工作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设专职,以确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编制不得被占用或挪用。有25家以上企业或有1000名以上职工的,增设工会工作职位,配备专职工会干部;根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联的实际,可适当增加区、县(市)妇联的编制。

  按照中组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党委推荐或提名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班子人选时,应当同其上一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任期未满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其上一级组织的同意。

  11.加大年轻干部、女干部的选拔使用力度。各级党委要把选拔使用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列入干部工作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直属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并逐步提高部门正职女干部的比例。要把工会、共青团、妇联作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年轻干部和女干部。要充分考虑团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对表现优秀、综合素质好的团干部,应加大提拔使用力度;基层团委(团工委)负责人缺配的,应及时配备到位;基层团委(团工委)副书记主持工作时间不能过长,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及时配备到位。

  12.有计划地做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培养交流工作。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通过党校培训、挂职锻炼、进修深造和内外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能力水平。要把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培训列入党委组织部门和党校的主体班次,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选调上挂、下派、外派和进修的干部时,要考虑一定比例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要加大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包括中层、一般干部)与党政干部的交流力度,特别要重视和解决好共青团机关干部的转岗使用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应优先协调安排有公务员身份需转岗的团干部到需要充实公务员的机关,并落实相应的职级待遇。

  13.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在提名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负责人。团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应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研究干部人事工作除外)。乡镇(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并落实相应待遇,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分别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待遇,其他专兼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待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不是同级工会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乡镇(街道)团委(团工委)书记、专职妇联主席要按照同级党委(党工委)委员条件配备,并享受同级党委(党工委)委员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团委(团工委)书记、妇委会(妇工委)主任人选按同级党委(党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条件配备,任职期间享受中层正职的政治、生活待遇。村妇代会主任和社区妇联主席应通过选举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在解决村干部的误工报酬补助和养老保险问题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考虑村级妇女干部和从事基层妇女工作多年的干部。乡镇一级工会、团委、妇联采取直选办法当选为专职主席、书记或主任的,在职期间作为选聘干部并享受相应待遇。

  14.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基层组织建设。要认真贯彻有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文件精神,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着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和农村、社区共青团、妇联的基层组织建设。应建未建的,要尽快组建,已经建立的,要强化作用发挥,通过健全组织网络,扩大组织覆盖,发挥组织作用,切实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要积极开展工会组织“三级联创”活动,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民主直接选举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乡镇(街道)要设立专门场所,创造一定条件,积极推进以乡镇(街道)团组织为核心、有阵地依托、直接组织联系团员青年的“青年中心”建设,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和完善妇女代表联系制度、执委联系制度,稳步发展各行各业的女性联谊组织和团体会员组织。市和区、县(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要接受妇联业务上的指导。

  五、创造工作条件,为开创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15.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青年、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共青团、妇联业务经费和重大活动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落实共青团、妇联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要依照《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经费,并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扣押或任意调拨。

  16.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阵地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职工、青少年、妇女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推进服务性和公益性企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区、县(市)和乡镇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使之起到宣传教育职工的阵地作用;在“十五”期末,各区、县(市)至少有一个现代化、综合性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或青少年宫,50%以上的区、县(市)要有妇女活动中心,并且充分发挥这些场所的作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群众活动场所,为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群众活动、丰富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17.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人大和政协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杭州市志愿服务条</b> 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视察,为工会、共青团、妇联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上的保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同时加大督查力度,为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大力宣传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等重要思想。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群团和群众工作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新闻媒体要组织和开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专题和专栏,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理论武装,提高思想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发挥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为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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