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 | 011655 |
反映标题 | 赔偿退职金 |
反映内容 | 本人于2016年3月18日入职浙江佰丽源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4日人事专员和部门经理共同洽谈下三方同意转正,于2016年6月16日告知本人不胜任此工作并不予录用,在手续没有办全的情况下人事通知2016年6月17日不用来上班。这做法太不合理了,本人要求浙江佰丽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二个月的退职金。 |
办理进程 | 已反馈 |
交办意见 | 您好,已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向您解释了劳动法律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更加谨慎应对,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反映时间 | 2016-06-17 |
反馈时间 | 2016-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