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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号召全市职工和工会干部积极响应控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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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经过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以及浙江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会议室;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都将禁止吸烟。
  《条例》同时规定,以下场所和区域可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可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标识;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市总工会号召全市职工和工会干部中的烟民认真学习控烟条例,自觉遵守控烟条例,争做贯彻执行控烟条例的榜样。
(宣教中心)
编辑:乐华 发布时间:2010-2-25 浏览次数: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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