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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纠纷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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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家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加工企业,2008年效益不好,公司决定裁员,于是全公司40多位员工被裁员,从而引发了被裁员员工到政府部门信访事件。
  本案处理:
  在当地政府及劳动部门的协商处理下,该公司对这40余名员工重新协商,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在公司工作,不愿意继续工作的,按该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另行补偿三个月的工资,从而一起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律师点评: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所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第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里,何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至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践中认为生产条件的变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变化、重大技术改造、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当然,这些条件是否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司法部门来认  定。
  第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b、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办法;
  c、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d、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裁减方案和工会或全休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制止和纠正;
  e、公布裁减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三、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保留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本案,该公司如想进行裁员,须符合相应的裁员条件及裁员程序,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汤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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