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06年9月,农业户口的孔先生入职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2007年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劳务协议书》。合同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孔先生在职期间,国际大饭店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5月4日,孔先生申请辞职后离开国际大饭店。后孔先生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年12月,该仲裁委员会做出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2006年9月22日至2009年5月4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4130元、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 000元的裁决。 2009年12月,某国际大饭店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国际大饭店给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7.5万余元的判决。国际大饭店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国际大饭店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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